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国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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