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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吕**与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曹**,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0元,王**已预交23420元,吕**已预交430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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