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曹**,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0元,王**已预交23420元,吕**已预交430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