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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