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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舞钢市**限责任公司银庄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限责任公司银庄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舞钢市**限责任公司银庄娱乐会所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06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民权县**理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72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合计131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舞钢市**限责任公司银庄娱乐会所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舞钢市**限责任公司银庄娱乐会所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舞钢市**限责任公司银庄娱乐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权县**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舞钢市**限责任公司银庄娱乐会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民权县**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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