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佳*、谭*与被上诉人刘*、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佳*、谭*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佳*、谭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佳*、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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