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谭*与刘*、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佳*、谭*与被上诉人刘*、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佳*、谭*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佳*、谭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佳*、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