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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河**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8月8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就被告厂房车间建设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总造价205万元,原告全垫款施工。甲方(被告)如不能按期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工程按计划竣工后,被告便投入使用,并违反双方约定,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8.61万元至今,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置之不理,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8.61万元及违约金16.47万元,共计85.08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本案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合同代理人,对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不具有请求权。2、合同涉及的工程至今未经验收,不符合合同中结算工程款的条件。3、本案施工人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的违约责任将另案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被告河**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甲方河南省**有限公司,乙方贾**,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括1.1工程名称和内容:双峰**限公司生产厂房、第二车间1.2工程地点:上蔡县西工业园双峰**限公司。1、3工程面积:60m×100m1.4工程结构:钢结构。第二条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总承包范围2.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承包。2.2建筑单价:无,一次包干价2.3合同总造价:2050000元大写:贰佰零伍万元整。2.4承包范围:按图施工、必须由甲方确认生效。第三条付款方式。3.1总工程全部完成付总工程款的50%。3.2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内付剩余工程款50%。3.3按工程验收时间为准六个月内付清所余留的总工程款。3.4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预留总工程额的3%作为本工程保质金,工程保质金一年后一次性付清。第四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8月9日,竣工日期:2010年10月20日·····第五条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第八条变更及新增工程内容

8.1工程变更均须经甲方工程部审核盖章后,方可作为有效施工图,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十条竣工验收,10.1乙方在竣工前十天内向甲方送交“竣工报告”并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河南省建设工程交工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向甲方提供3套竣工资料······第十一条保修,11.3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计算,保修期一年。11.4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即按合同总造价的3%预留,若发生的累积保修费超出预留金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4甲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另有约定除外。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法人王**),原告贾**在合同上签字按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继支付原告工程款154.4万元,其中天井工程领款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清单,被告提供领条、借据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于贾**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之间应为无效合同。但是该工程被告已入住使用,虽未竣工验收,对拖欠原告工程款项仍应当偿还。被告辩称原告只是代理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双方之间工程总价款为205万元,被告支付154.4万元,扣除领取天井工程款12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42.4万元。原告诉称增加天井工程,因双方没有结算,原告单方提供16万元天井工程,被告不予认可,该部分工程款为多少,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提供证据主张权利。所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为205万元减去支付工程款142.4万元尚欠62.6万元。原告诉请68.6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62.6万元,其它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约定如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违约金,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工程款62.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河**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8元,原告贾**承担3252元,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承担9056元(该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款时一并支付原告9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8元,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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