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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诉马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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