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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杜**(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土地使用证,争议土地权属不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由于原告未提供土地使用证,争议土地权属不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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