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做粮食生意的朋友,2014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因去郸城拉小麦,向原告借钱,原告应被告所要求向其指定的郸城客户金枝账户上汇出1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