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双方己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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