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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信阳市联发房地**任公司因拆迁安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联发房地**任公司因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被上诉人信阳市联发房地**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新建、何文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62元,由上诉人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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