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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己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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