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峡**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02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赵**,被上诉人中**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水月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元,上诉人三**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