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