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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朝**限公司与南京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朝**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有管辖权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已先立案为由,申请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由南京**民法院先行立案,故被告南**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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