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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李**、董**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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