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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