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志诉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诉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人民陪审员朱**参加合议。原告张*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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