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被上诉人路蕊诉原审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梁*初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路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王**,原审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曾**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