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商梁*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许*及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4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许*在被害人张*甲家中,因琐事持刀将张*甲右前臂外侧砍伤,并用拳头将张*甲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甲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许*外逃,后主动到观**出所投案。

二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许*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许*甲、曹**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许*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许*没有对被害人赔偿,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许*上诉称:1.被害人张*甲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原审未予认定;2.原审量刑过重。

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建议对许*适用缓刑。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原审未予认定,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因许*土葬(不火化)其父亲,村支部书记张**分两次收取许*4000元,其中第二次系在许*埋葬其父亲时当天主动索取。上述事实张**无异议,且有许*的供述、证人许*乙、许*丙等人的证言证实。其余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采信的证据经核实无误。

二审期间,许*赔偿张*甲35000元,张*甲请求法院对许*从轻处理。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称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及原判量刑过重的问题。经查,被害人张*甲收取他人的土葬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第二次系主动索取,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经梁园区司法局调查,许*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对许*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许*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二审期间许*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定性准确,但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