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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好因与被上诉人余**、新县昌**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好因与被上诉人余**、新县昌**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好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新县昌**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余**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存好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存好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存好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上诉人彭存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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