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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路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再审申请人武**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漯河**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办理退休手续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审理,原审漏审生活补助费部分。请求依法再审。

武**路局申请再审称: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超过诉讼时效,每月400元,赔偿7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自2001年起已不在武**路局工作。在双方产生纠纷后,张**直至2008年11月6日向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间长达7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原审基于1969年至2001年张**在武**路局工作的事实及张**的实际情况,酌定武**路局适当赔偿张**336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结果适当。武**路局在一审判决后并未上诉,二审亦未加重其责任。张**、武**路局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张**、武**路局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武**路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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