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侯**、侯**、侯**、侯**、侯**共有纠纷一案,侯**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