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河南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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