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李**,洛阳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