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郭**诉被告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诉被告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该车辆行车证上的所有人及保险单上的投保人均是方城县**有限公司,原告郭**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全额退还原告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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