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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好勇于2015年2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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