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诉被告河南中**限公司、洛阳祥**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庄*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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