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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银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黄**参加评议,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被告将位于商丘市文**区门面楼西邻铁皮屋出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购房款5万元。被告承诺房屋无争议,并约定违约金为购房款的两倍。因该房为违章建筑,2014年7月被商丘市政府拆除。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8万元。

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同日王*在协议书背面书写的收房款5万元的《收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被告收到房款5万元并交付了房屋,合同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只收取了5万元房款,不同意退还8万元。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由人民法院确认。

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本案争议的焦点: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商丘市文**区门面楼西邻搭建了一间铁皮屋,用于出租经营。2013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1、被告将搭建的铁皮屋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2、被告保证房屋无争议,如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由被告负责处理,被告不能处理支付原告两倍购房款的违约金。3、如房屋被拆除,由被告协调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5万元。因该房为违章建筑,2014年7月被商丘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拆除。原告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本案被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房屋,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现被告搭建的铁皮屋被政府拆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返还原告杨某某购房款5万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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