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景与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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