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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00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有期徒刑十年;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经济损失人民币55659.11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原审被告人刘*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刑初字第00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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