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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诉王伟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农历10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00年3月13日生育一女王欣*,于2002年10月30日生育一子王*。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爱好赌博,屡劝不改。双方也增多此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因种种原因未果。综上所诉,现我和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2、长女王欣*由原告抚养,长子王*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用;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王*于1999年农历10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3月13日生育一女王欣*,于2002年10月30日生育一子王*。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显著,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王*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女王欣*由原告王*抚养,非婚生子王硕由被告王*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用。原告王*放弃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非婚生女王欣*由原告王*抚养,非婚生子王硕由被告王*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用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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