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煤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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