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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诉淅**电公司、淅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星诉被告淅**电公司、淅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其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原告所要求的补办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手续,追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事项,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能,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其二,被告淅**电公司系国有企业性质,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引发的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或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时,由企业自行解决,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二十年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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