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将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将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金星诉淅**电公司、淅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贾**、刘**诉淅川县**有限公司、南阳金**有限公司、淅川县**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靳**、李**、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明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全峰雷诉李**、杨柳、齐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诉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周**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五得利集**有限公司与刘**,河北金**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