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将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将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将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