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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供销社董**、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舞钢市武功供销社与被上诉人董**、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后,舞钢市武功供销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舞钢市武功供销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舞钢市武功供销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舞钢市武功供销社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舞钢**销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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