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边**、张**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撤回了对被告中铁十**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查明,本院向原告释*要求原告提交被告的基本信息以明确被告的基本情况,逾期将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逾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基本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边**、张**对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01元退回原告边**、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