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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张*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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