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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0豫1403民初95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与被告訾**、张*、开封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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