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嵩**限公司诉被告何**、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201600豫1403民初95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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