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科医院与被上诉人许**、许**、许*,原审被告郑州**属医院、郑**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郑**科医院不服(2014)二**一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科医院与被上诉人许**、许**、许*达成调解协议,已经本院以(2016)豫01民终20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上诉人郑**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科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上诉**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