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顺利与被上诉人郑**五龙口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文顺利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文顺利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郑州高新**龙口小学的起诉。被上诉人郑**五龙口小学同意上诉人文顺利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文顺利作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原审被告郑州高新**龙口小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文顺利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文顺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共计4300元,均由上诉人文顺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