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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同时责令王*退赔被害人剩余款项3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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