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剩余2100元退回原告杨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