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徐**、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6元,退回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