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8日经南阳**民法院和南阳**民法院判决离婚,原被告婚*女孩王*甲归原告郑某某抚养,婚*男孩王*乙归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不履行抚养义务,王*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原告请求变更王*乙抚养权归原告,抚养费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变更王*乙的抚养权。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拒不将王*乙交给被告,被告已在2012年8月28日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立案,申请依法执行王*乙的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8日经南阳**民法院和南阳**民法院判决离婚,原被告婚*女孩王*甲归原告郑某某抚养,婚*男孩王*乙归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判决生效后,王*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王*某已在2012年8月28日在南阳**民法院立案,申请依法执行王*乙的抚养权,但原告一直未履行。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南阳**民法院(2011)南*二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执字第523号立案手续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抚养王*乙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查由于原告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导致被告客观上难以实施抚养行为,且被告也积极向南阳**民法院申请执行,说明被告并未怠于行使抚养义务。原告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故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