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柳*与被上诉人周**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周**于2012年5月29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丁*、柳*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南阳**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2)宛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丁*、柳*均不服原判,于2013年12月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回丁*、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