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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汪**、汪**与横涧乡下柳村十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汪**、汪**与被告横涧乡下柳村十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原告莫**、汪**、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汪**、汪**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汪**、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莫**、汪**、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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