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汪**、汪**与被告横涧乡下柳村十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原告莫**、汪**、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汪**、汪**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汪**、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莫**、汪**、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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