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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领诉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领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领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国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诉讼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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