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领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领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国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诉讼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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