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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鲁*好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好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鲁*好于2015年9月1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偿还其欠款115000元及利息损失,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欠款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夏*初字第03079号民事判决,鲁*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幸福,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鲁四好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鲁*好利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李*的起诉,李*同意其撤回起诉,上诉人鲁*好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由于上诉人撤回对被上诉人的起诉,原审判决已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评议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030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鲁*好撤回对被上诉人李*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不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鲁四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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