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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张**、原审被告泰宏**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三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宝周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泰宏**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三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宝周的委托代理人郝**、苗**和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泰宏**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人**三中心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退还上诉人常宝周。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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